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工作体系,加强对外宣传和沟通,营造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良好环境,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教育系统新闻发言人工作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权威、全面、及时、有效”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应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展示良好的教育形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由副局长康富担任,代表市教育局对外发布新闻;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
(一)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二)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问答口径;
(三)主持新闻发布会;
(四)代表本系统、本单位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条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市教育局办公室为新闻发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学校新闻发布工作由本单位党组织归口管理,并统归市教育局办公室领导。
第七条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外部舆情,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提请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二)梳理内部工作情况,就本单位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的新闻发布需求,提请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三)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拟订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策划方案,会同相关专业部门起草新闻发言稿;
(四)做好新闻发布的会务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六)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向新闻发言人反馈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七)完成上一级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
(八)完成本单位新闻发言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机关科室、二级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专业背景资料,协助管理部门起草新闻发言稿;
(二)参加新闻发布会,补充解答新闻媒体提出的问题;
(三)根据新闻媒体要求,补充提供专业技术资料;
(四)根据新闻媒体提出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发布教育系统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和参加的重大活动,以及做出的重要部署、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规定和重要事件等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二)表明和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的立场和态度;
(三)解释和回应师生、群众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问题;
(四)澄清涉及教育事业的各种传言和谣言;
(五)发布涉及教育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原因、基本情况、动态进展、教育系统采取的应对措施、党员干部要做的工作和注意的事项等;
(六)发布其他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新闻发布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发布新闻和信息。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稿件;
(二)通过自治区、市教育系统信息网站、政府网站发布新闻或信息;
(三)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教育系统有关工作会议和活动;
(四)接受媒体采访;
(五)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记者采访;
(六)经批准,通过其他形式或渠道发布新闻;
第四章 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工作要求。局机关科室、二级单位及学校(幼儿园)要确定一名具备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熟悉工作动态,了解法律、政策的同志担任信息联络员。各信息联络员要加强同教育系统新闻发言人的联系沟通;完成新闻发布前相关资料的起草、审核、把关,并上报教育系统新闻发言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协助新闻发言人补充回答涉及本单位、部门相关工作的问题。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严肃新闻发言人工作纪律。常规性信息要定期按时发布,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发布,不得隐瞒或拖延。涉及重大问题的信息由市委、市政府或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各二级单位或学校不得随意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